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8月16日

條文關聯

  審理單位於收受移送之違章案件時,應即通報被檢舉人所屬之稽徵機關
  ,並暫緩受理其有關營業上之減資或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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