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師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各級教師會應依人民團體相關規定,於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
會員名冊、選任職員簡歷冊,報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
前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於各級教師會立案後,除發給立案證書及圖記外,
並應通知本法之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依人民團體法第十條規定:「人民團體應於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
    章程、會員名冊、選任職員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發給
    立案證書及圖記。」,爰修正第一項,明定各級教師會於成立大會後
    三十日內,應檢具報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資料。
三、第二項依人民團體法第十條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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