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第一條至第三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施行日期,由行
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由行政院另定施行日期,說明如下:
(一)考量矯正學校納入適用,需規劃相關配套機制,作為少年矯正
學校納入適用之彈性時間,爰增列修正條文第一條至第三條。
(二)現行部分由學校聘用之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自本次修正後將改
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聘用,為考量聘約轉換及相關人
員權益,需給予聘約協調作業期程,以順利銜接聘約;另亦需
提供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遴聘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督導
人員所需時間,爰增列修正條文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
三、至本次修正之其他條文,則依第一項規定自公布日施行。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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