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條文關聯

校事會議之審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調查報告及其他具體證據,認定事實及作成決議。
二、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當事人、檢舉人、行為人以外之教職員、家長
    代表、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構)指派之人員,以書面或出席方式說
    明、陳述意見。
前項審議之決議,應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
過。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為維護調查之專業性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明定校事會議審議應依調查
    報告及其他具體證據,認定事實及作成決議。
三、為使校事會議之審議,更加嚴謹順暢,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明定必
    要時,得依職權通知當事人、檢舉人等人員,以書面或出席方式說明
    、陳述意見。
四、現行第二項作文字修正,將表決通過之門檻提高為過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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