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條文關聯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會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訪視中途學校,並督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中途學校考核。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