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9日

條文關聯

我國籍人民擔任海外臺灣學校校長、教師及職員之保險事項,得準用公教
人員保險法及全民健康保險法有關私立學校之規定;海外臺灣學校人事制
度與國內同級學校一致者,其退休、撫卹、資遣事項,得準用本法相關規
定。
海外臺灣學校應訂定章則籌措經費,辦理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資遣等福利事
宜;其章則應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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