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6月9日教育部臺教文(二)字第1142501535A號、外交部外 條法字第1140103887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8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僑民教育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4年3月7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0940023977C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6條 ,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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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0960202629C號令修正發布第19條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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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教育部臺參字第0980091492C號、外交部外條二字第0 982404824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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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0990098148C號、外交部外條二字第 09924054800號令修正發布第1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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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00022541C號、外交部外條二字 第 10001036510號令修正發布第22條、第28條、第39條條文,除第28條 第1項但書規定自98年8月1日施行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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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教育部臺教文(六)字第1020081286B號、外交部外條 法字第10201075231號令修正發布第22條、第24條、第3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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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教育部臺教文(六)字第1040140103B號、外交部外 條法字第1042553092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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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111年7月21日教育部臺教文(六)字第1112502690A號、外交部 外條法字第1110107962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增訂第38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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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14年6月9日教育部臺教文(二)字第1142501535A號、外交部外 條法字第1140103887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8條之1條文

立法總說明

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由教育部會銜外交部
於九十四年三月七日訂定發布,歷經七次修正,最後一次係於一百十一年
七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考量海外臺灣學校係屬私立學校法所稱之私立學
校,有關校園性別事件自應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及其
相關規定辦理。配合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性平法,有關申復
規定之條次已修正,故本辦法配合修正援引依據之條次,爰修正本辦法第
三十八條之一。

法規異動

修正

海外臺灣學校推動校園性別平等教育,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其相關法規規
定辦理。
海外臺灣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及學生,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
七條申復,對申復結果不服者,其救濟依當地國法令辦理。
〔立法理由〕
一、查本辦法係依私立學校法(以下簡稱私校法)第八十五條訂定,故海
    外臺灣學校係屬私校法所稱之私立學校,自應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
    以下簡稱性平法)。為免造成海外臺灣學校僅在處理校園性別事件(
    如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
    專業倫理行為),始適用性平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誤解,爰刪除有關處
    理規定之文字。有關性平法第三條第三款校園性別事件之處理,屬於
    推動校園性別平等教育範疇,仍依上開性平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配合性平法於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其中申復之規定由原
    第三十二條規定修正為第三十七條規定,爰修正第二項援引性平法之
    條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