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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石油及石油產品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06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四條
已訂定國家標準之石油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始得輸入或銷售。 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檢驗機構查驗業者銷售之石油產品品質,業 者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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