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條文關聯

業餘電臺之業餘無線電機之輸出功率及工作頻率應符合業餘無線電機技術
規範之規定。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現行條文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合併於本條規定。
    考量業餘電臺之發射方式屬電臺管理事項,爰移列第三十九條規範之
    。
二、配合「業餘無線電技術規範」名稱修正為「業餘無線電機技術規範」
    ,並按其規範之標的為無線電機器材,爰明確規範業餘電臺之業餘無
    線電機之工作頻率及輸出功率應符合業餘無線電機技術規範,以資適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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