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3月27日

條文關聯

  遇險中船舶或人員利用岸上救生設備時,其與海難救助單位間相互通訊
  所使用之信號,依左列規定:
  一、表示一般意義「可以」,或特殊意義「已握住火箭索」、「已繫牢
      尾轆」、「纜已繫牢」、「人在有袋之救生圈內」、「駛開、曳開
      」等時:
  (一)日間垂直揮動一面白旗或雙臂或施放一緣色星光信號。
  (二)夜間垂直揮動一盞白燈或光焰,或施放一緣色星光信號。
  二、表示一般意義「不可以」或特殊意義「鬆馳」、「停曳」時:
  (一)日間橫向揮動一面白旗或平伸之雙臂,或施放一紅色星光信號。
  (二)夜間橫向揮動一盞白燈或光焰,或施放一紅色星光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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