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條文關聯

觀光旅館業知悉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為必要之處理或報請當地警
察機關處理:
一、有危害國家安全之嫌疑者。
二、攜帶軍械、危險物品或其他違禁物品者。
三、施用煙毒或其他麻醉藥品者。
四、有自殺企圖之跡象或死亡者。
五、有聚賭或為其他妨害公眾安寧、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行為,不聽勸
    止者。
六、有其他犯罪嫌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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