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應依第二十二條行政院核定情形,編擬單位預算,並按規定時間
  及份數,陳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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