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條文關聯

執行單位基於公益目的,報資助機關同意後,得將其研發成果於五年內,
無償授權實施。
前項授權期限屆至,仍有無償授權之必要者,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前二項情形,被授權人不得再授權。
〔立法理由〕
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資助機關定義之新增,修正第一項之報請同意對象為
資助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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