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單位基於公益目的,報資助機關同意後,得將其研發成果於五年內, 無償授權實施。 前項授權期限屆至,仍有無償授權之必要者,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前二項情形,被授權人不得再授權。
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資助機關定義之新增,修正第一項之報請同意對象為 資助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