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文化、教育、體育主管機關應鼓勵、輔導民間或自行辦理兒童及少年適當
之休閒、娛樂及文化活動,提供合適之活動空間,並保障兒童及少年有平
等參與活動之權利。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辦理前項活動著有績效者,應予獎勵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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