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令其限制接取,其限制接取之
行政處分書,除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處分規定外,應記載限制接取之
起訖日期。
網路業者對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實施限制接取之決定不服者,
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英國西元二0二二年公布之線上安全法草案(Draft Online Saf
ety Bill)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定明限制接取之行政處分書除適用
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處分規定外,應記載限制接取之起訖日期。
三、另於第二項定明網路業者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前項實施限制接取之
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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