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二十六條所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下列機關:
一、廣播、電視事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二、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被害人居所地之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定明本法第二十六條所
    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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