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六條所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下列機關: 一、廣播、電視事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二、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被害人居所地之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定明本法第二十六條所 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