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第二款第二目非流動負債,指到期日在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以
上者;其項目分類與其帳項內涵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非流動。
二、長期借款:指到期日在一年以上之借款:
(一)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二)長期借款應註明其內容、到期日、利率、擔保品名稱、帳面價
值、主管機關核准文號及其他約定重要限制條款。
(三)長期借款以外幣或按外幣兌換率折算償還者,應註明外幣名稱
及金額。
(四)向社員、員工及關係人借入之長期款項,應分別註明。
三、長期應付票據及款項:指付款期間在一年以上之應付票據、應付帳款
,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四、負債準備-非流動:指不確定時點或金額之非流動負債。
五、遞延所得稅負債:指與應課稅暫時性差異有關之未來期間應付所得稅
。
六、其他非流動負債:指不能歸屬於前五款之其他非流動負債。金額超過
負債總額百分之五者,應按其性質分別列示。
非流動負債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到期,且原始貸款合約期間超過
十二個月,醫療法人意圖繼續長期性再融資及在資產負債表日前已完成再
融資或展期者,應繼續列為非流動負債,並應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其金額
及事實。
非流動負債違反借款合約特定條件,致依約須即期予以清償,該負債應列
為流動負債。但於資產負債表日前,經債權人同意不予追究,且於資產負
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非很有可能再發生違約情況者,則仍列為非流動負
債。
〔立法理由〕 一、參考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及商
業會計處理準則第二十六條第五款規定,修正第一項第二款長期借款
之定義,並增列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會計衡量方式,後續目次遞移。
二、考量醫療法人不似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有鉅額之入院保證金,故存
入保證金應無需於資產負債表單獨列示,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第六
款,後續款次遞移。
三、第二項及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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