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治療所之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語言治療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語言治療師之姓名及其證書字號。 三、業務項目。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傳之事項。 非語言治療所,不得為語言治療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