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語言治療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語言治療所之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語言治療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語言治療師之姓名及其證書字號。
三、業務項目。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傳之事項。
非語言治療所,不得為語言治療廣告。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