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檢驗機構不得將尿液檢體再委託其他檢驗機構代驗。但經委驗機構及執行
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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