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0月06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執行藥師懲戒委員會、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懲戒決議,應將
  決議書刊登政府公報,副本並分送其所屬藥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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