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生態區之容許使用項目如下: 一、農村再生設施。 二、農作使用(包括牧草)。 三、農作產銷設施。 四、林業使用。 五、林業設施。 六、住宅。 七、農舍。 八、公用事業設施。 九、溫泉井。 十、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十一、安全設施。 十二、交通設施。 十三、森林遊樂設施。 十四、生態體系保護設施。 十五、古蹟保存設施。 十六、隔離綠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