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31日

條文關聯

  農村生態區之容許使用項目如下:
  一、農村再生設施。
  二、農作使用(包括牧草)。
  三、農作產銷設施。
  四、林業使用。
  五、林業設施。
  六、住宅。
  七、農舍。
  八、公用事業設施。
  九、溫泉井。
  十、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十一、安全設施。
  十二、交通設施。
  十三、森林遊樂設施。
  十四、生態體系保護設施。
  十五、古蹟保存設施。
  十六、隔離綠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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