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飼料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條文關聯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下列規定處分:
一、有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一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令限期退
    運、回收、改製、銷毀、廢棄或沒入。
二、有第二十條第七款情形,令限期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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