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條文關聯

分區技能競賽職類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時,推薦之組合名單不得申請變更
。但其中一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重大事故,致不能參賽,於競賽開始日
三十日前,經承辦單位同意者,提名單位得再推薦符合資格之選手參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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