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條文關聯

裁決委員依前條詢問前,應告知受詢問人不得為虛偽說明、提供不實資料
或無正當理由拒絕說明。
受詢問人違反前項規定者,依本法第六十三條處以罰鍰。
裁決委員得以記載第一項事項之結文,命受詢問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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