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依本辦法許可輸入或輸出之廢棄物,於事業或輸入、輸出者之貯存場所與
港口、貨櫃場或航空站間之運送方式,由輸入者或輸出者依下列方式為之
:
一、以自有車輛運送。
二、租用合法運輸業車輛運送。
三、委託廢棄物清除機構運送。
採前項第二款方式辦理者,除應於申請時檢附該合法運輸業者之相關證照
影本及敘明可能使用之車輛牌照號碼外,並應於運送廢棄物時派員監控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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