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害糾紛處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17日

條文關聯

  調處委員會得請求有關機關協助調查證據。
  前項調查證據行為,非法院不得為之者,得請求法院為之。
  受請求之法院,關於調查證據,有受訴法院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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