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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害糾紛處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四條(調查證據)
調處委員會得請求有關機關協助調查證據。 前項調查證據行為,非法院不得為之者,得請求法院為之。 受請求之法院,關於調查證據,有受訴法院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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