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前條提列之公積超過股金總額十倍,且符合銀行法第四十四條有關自有資
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規定時,信用合作社得自定每年應提撥數,但其比
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
除法定盈餘公積外,信用合作社得以章程規定或經社員大會決議,另提列
特別盈餘公積;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令其提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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