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條文關聯

本會理事、監事任期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如經選舉
開票後有違反前述規定情事時,連任之理事、監事以得票數多寡取捨至二
分之一,缺額依其他非連任之會員代表得票多寡為序,由次多者順次遞補
。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前項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之規定,會員理事、監事與非會員理
事、監事之名額應分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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