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得委任期貨經紀商、期貨顧
問事業、銀行、信託業、證券經紀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人身保險業及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擔任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
信託業依本辦法擔任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者,得與客戶簽訂特定金錢信
託契約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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