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07日

條文關聯

  證券商或委託人因本受託契約交易所生之損害,受損害之一方得向可歸
  責之他方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其賠償範圍及有關事項之處理,依受託
  契約之規定。但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所生損害,他方免負賠償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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