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條文關聯

爭議處理機構受理調處申請,應由主任委員依調處委員專業領域、爭議所
涉金額與爭議事件性質,指派調處委員一人或三人為個案調處委員。
〔立法理由〕
為有效並快速進行個案調處,由爭議處理機構主任委員指派一或三人為個
案調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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