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定之相關書表,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由主管機關另行訂定並公
告之。
本法施行前既設之無線廣播、電視電臺如無異動,得繼續使用至電臺執照
有效期間屆滿;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電臺仍須繼續使用者,應檢具發射機
自評紀錄表報主管機關審核,經核准後換發電臺執照。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相關書表內容及格式由主管機關另行訂定公告。
二、第二項規定本法與依電信法架設電臺之過渡條款,使既有電臺擁有者
    有所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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