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教人員保險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條文關聯

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生效前,原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及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年資,得合併計算;其養老給付不得超過養老給付
上限。
被保險人在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生效前,已依公務人
員保險法規定請領養老給付並再參加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者,或已依私立
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規定請領養老給付並再參加公務人員保險者,其重行
參加各該保險之年資,依本法規定請領養老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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