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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四條
水利會會長及職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兼營商業,但投資在資本額百 分之二十以下並不擔任執行業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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