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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四條
任課教師應衡酌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優勢能力,彈性調整其成績評量方 式。 參加技藝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教育局得另定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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