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任課教師應衡酌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優勢能力,彈性調整其成績評量方
  式。
  參加技藝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教育局得另定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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