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懲會審議學生懲處事件及學校之特殊管教措施之決定,經校長核定後, 學校應作成管教或懲處事件審議決定書,記載主旨、事實、理由、法令依 據及不服管教或懲處決定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並以可供存證查 核方式,書面通知受懲處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前項以外懲處之決定核定後,學校得以紙本、電子郵件、行動應用軟體或 其他方式,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