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條文關聯

獎懲會審議學生懲處事件及學校之特殊管教措施之決定,經校長核定後,
學校應作成管教或懲處事件審議決定書,記載主旨、事實、理由、法令依
據及不服管教或懲處決定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並以可供存證查
核方式,書面通知受懲處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前項以外懲處之決定核定後,學校得以紙本、電子郵件、行動應用軟體或
其他方式,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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