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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設置及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四條
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調查、實施勘查或測量 措施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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