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道路設置下列各款設施時,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一、過廊、地下商場、地下停車場、人行陸橋、高架道路下之辦公室、 店舖、倉庫、停車場及地下室等設施。 二、鐵路、輕便軌道及其附屬設施。 為處理前項之許可,主管機關得交由交通衝擊評估委員會審議,交通衝 擊評估委員會設置及審議要點由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