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22日

條文關聯

  使用道路設置下列各款設施時,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一、過廊、地下商場、地下停車場、人行陸橋、高架道路下之辦公室、
      店舖、倉庫、停車場及地下室等設施。
  二、鐵路、輕便軌道及其附屬設施。
  為處理前項之許可,主管機關得交由交通衝擊評估委員會審議,交通衝
  擊評估委員會設置及審議要點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