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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南投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四條
文化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依民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廢止其許可 ,並通知該管地方法院及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一、經本府連續糾正二次未改善者。 二、無正當理由停止業務活動持續達二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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