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庫支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受款人或執票人得填具縣庫支票換發申請書 ,檢同原支票向財政處申請換發: 一、受款人姓名、名稱錯誤或變更者。 二、字跡模糊不清者。 三、票面污損者。 四、發票期逾一年者。 申請換發前項第一款支票者應洽原支用機關辦理,申請換發第二款至第四 款支票者,應覓具保證人簽章保證。財政處於換發支票後,應在原付款憑 單第一聯註明換發之支票號碼,加蓋換發日戳,登入縣庫支票換發登記簿 後,將原支票註銷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