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縣庫支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條文關聯

縣庫支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受款人或執票人得填具縣庫支票換發申請書
,檢同原支票向財政處申請換發:
一、受款人姓名、名稱錯誤或變更者。
二、字跡模糊不清者。
三、票面污損者。
四、發票期逾一年者。
申請換發前項第一款支票者應洽原支用機關辦理,申請換發第二款至第四
款支票者,應覓具保證人簽章保證。財政處於換發支票後,應在原付款憑
單第一聯註明換發之支票號碼,加蓋換發日戳,登入縣庫支票換發登記簿
後,將原支票註銷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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