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資場營運許可期限屆滿或無繼續經營之意願者,應依原核定之計畫書及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整復,並檢附下列書件一式十份向本府申請終止營運: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證明文件。
三、核准啟用函影本。
四、土資場現況實測地形圖及照片。
五、當月營運月報表或處理紀錄表等相關文件資料。
六、剩餘堆置容量計算書。
經本府現場會勘審查合格,或自行完成改善缺失經本府審查合格,由本府
廢止土資場營運許可,並將營運保證金一次無息退還;審查不合格者令限
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本府得動用營運保證金辦理改善。營運保證金於
所有缺失改善完成後,如有剩餘款時,一次無息退還;如有不足,則向土
資場業者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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