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其他兒童福利機構,指本法第二十二條之兒童福利機構。 兒童福利機構之設置,除各依據該目地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外,應 符合下列規定: 一、各項設施之規劃設計、使用建材及舖面測試應符合國家安全標準, 且需考量兒童使用之便利性與安全性。 二、軟硬體設備應依兒童之需求設置,且使用規則應清楚明確或設專人 解說。 三、設置無障礙空間環境,讓行動不便之兒童亦有平等之使用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