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兒童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2年3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其他兒童福利機構,指本法第二十二條之兒童福利機構。
  兒童福利機構之設置,除各依據該目地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外,應
  符合下列規定:
  一、各項設施之規劃設計、使用建材及舖面測試應符合國家安全標準,
      且需考量兒童使用之便利性與安全性。
  二、軟硬體設備應依兒童之需求設置,且使用規則應清楚明確或設專人
      解說。
  三、設置無障礙空間環境,讓行動不便之兒童亦有平等之使用機會。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