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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縣庫支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四條
縣庫支票發票逾一年,原受款人死亡且原支票遺失,其繼承人已辦妥繼承 ,得以繼承人名義向財政處或指定兌付銀行申請支票掛失止付。 前項掛失止付申請,準用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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