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長、副議長之罷免,罷免案簽署人或被罷免人違法而足以影響罷免結 果者,縣、市政府或被罷免人或罷免案簽署人得於投票後七日內,以違 法之簽署人或被罷免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 ,經判決無效確定者,其罷免案之通過或否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