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8月05日

條文關聯

  議長、副議長之罷免,罷免案簽署人或被罷免人違法而足以影響罷免結
  果者,縣、市政府或被罷免人或罷免案簽署人得於投票後七日內,以違
  法之簽署人或被罷免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
  ,經判決無效確定者,其罷免案之通過或否決無效。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