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管筏管理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條文關聯

本準則施行前建造完成之管筏應於六個月內申請發照檢查。不符本準則之
規定者,應於一年內改正,並重新申請發照檢查,但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
之規定得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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