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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管筏管理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四條
本準則施行前建造完成之管筏應於六個月內申請發照檢查。不符本準則之 規定者,應於一年內改正,並重新申請發照檢查,但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 之規定得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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