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逾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寬限期仍未繳納保險費者,投保 單位應於彙繳保險費時,列報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名冊。
一、本條新增。 二、按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未繳納保險費,得寬限三十 日,逾期仍未送繳則加徵滯納金。爰明定投保單位彙繳保險費時,應 一併列報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名冊,以利保險人執行加徵滯納金之收 繳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