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條文關聯

被保險人逾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寬限期仍未繳納保險費者,投保
單位應於彙繳保險費時,列報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名冊。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按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未繳納保險費,得寬限三十
    日,逾期仍未送繳則加徵滯納金。爰明定投保單位彙繳保險費時,應
    一併列報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名冊,以利保險人執行加徵滯納金之收
    繳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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