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5規定購屋借款利息之扣除,應符合 下列各要件: 一、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 二、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 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三、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