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應依前條兵額徵集計畫,按月訂定各梯次徵集計畫,送達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並副知國防部。
內政部得不影響兵額徵集需求補充時,於當年度四月底前公告優先入營及
延緩入營申請作業規定。尚未列入梯次徵集對象之役男,得於公告申請期
間內,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不得申請延緩入營:
一、具相同等級學歷(含休、退學),曾核准延緩入營。
二、年逾三十三歲。
前項申請經核准後,應依第五條規定之徵集順序,按下列各款時段依序徵
集役男入營:
一、第一時段:優先入營者。
二、第二時段:未申請優先或延緩入營者。
三、第三時段:延緩入營者。
〔立法理由〕 一、高等教育普及與學制因素,每年六月份高中以上各級學校學生畢業等
待服役,內政部考量每位役男入營服役緩急需求不同。為縮短役男等
待入營服役時間及妥適生涯規劃,內政部得不影響兵額徵集需求補充
時,辦理優先入營及延緩入營申請作業,役男得依生涯規劃提出優先
入營或延緩入營申請,爰新增第二項。
二、為避免役男以申請優先或延緩入營,達規避徵集目的,限於尚未列入
梯次徵集對象之役男始得申請,並明定有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不
得申請延緩入營:
(一)具有相同等級學歷(含休、退學),曾核准延緩入營者,不得
再次申請延緩入營;如屬不同等級學歷(如大學、碩士),則
得分別申請延緩入營。
(二)年逾三十三歲,已接近三十六歲法定除役年齡,且渠等依免役
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已不得辦
理緩徵。為避免申請延緩入營規避徵集,亦明定不得申請延緩
入營。
三、核准優先入營或延緩入營前,役男已列入梯次徵集對象或有第二項各
款不得申請之事由時,應不予核准申請。
四、為因應優先入營或延緩入營作業,役男應依第五條之徵集順序,按「
優先入營」、「未申請優先及延緩入營」、「延緩入營」等三時段辦
理徵集入營,爰新增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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