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徵兵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 1101040588號、國防部國規委 會字第 1100253824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5條、第13條、第14條、第25條條 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役政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45年10月26日行政院臺防字第5964號令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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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51年10月30日行政院臺防字第7592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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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52年2月8日行政院臺防字第0818號令修正發布附件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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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55年5月3日行政院臺防字第3182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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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56年11月21日行政院臺防字第9037號令修正發布附件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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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57年6月22日行政院臺防字第4973號令修正發布附件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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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57年8月8日行政院臺防字第6270號令修正發布第60條第1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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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58年1月30日行政院臺防字第 0879號令修正發布第22條、第34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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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60年6月5日行政院臺防字第5128號令修正發布附件19、附件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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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61年12月5日行政院臺防字第1156號令修正發布附件19、附件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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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63年1月5日行政院臺防字第007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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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67年12月29日行政院臺防字第11638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第15條 、第32條、第35條、第44條、第45條、第49條、第51條、第54條、第55 條、第 56條、第63條、第64條、第65條、第66條、第67條條文暨附件8 、附件10、附件32、附件33、附件34、附件35、附件37;增列附件3之2 、原附件3改為附件3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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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78年1月25日行政院臺內字第2111號令修正發布附件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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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79年5月23日行政院臺內字第12231號令修正發布附件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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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81年6月12日行政院臺內字第 20416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第30條 條文及附件3之1、附件21、附件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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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85年6月26日行政院臺內字第110861號令修正發布第3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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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87年6月24日行政院臺內字第31799號令修正發布第1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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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88年12月29日行政院臺內字第46851號修正發布第9條、第10條、 第16條、第19條、第24條、第27條、第34條、第36條、第44條、第45條 、第46條、第47條、第48條、第51條、第5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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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89年12月27日行政院臺內字第 3572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0條,並 自90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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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行政院院臺防字第 0960008291號令修正發布第40條 條文及第28條之附件,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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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內政部臺內役字第 1010830750號、國防部國制研 審字第1010000907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41條,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2年7月19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號公告第2條第2款、第3款、 第35條、第36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 102年7月 23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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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內政部臺內役字第1060830448號、國防部國規委會 字第106000014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2條、第13條、第14條、第17條、第 26條、第28條、第33條、第35條、第36條條文及第29條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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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1081050638號、國防部國規委會 字第1080000204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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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 1101040588號、國防部國規委 會字第 1100253824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5條、第13條、第14條、第25條條 文

立法總說明

徵兵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四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發布施行後,歷經
二十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茲因
高等教育普及與學制因素,每年六月份高中以上各級學校學生畢業等待服
役。考量每位役男入營服役緩急需求不同,為縮短役男等待入營服役時間
及妥適生涯規劃,於不影響兵額徵集需求補充時,內政部得辦理役男優先
入營或延緩入營申請作業。另八十三年次以後出生役男判定替代役體位,
僅須服十二天補充兵役。為審慎判定役男體位及維護兵役公平,增列替代
役體位案件,除因身高、體重或身體質量指數符合替代役體位外,於判定
前應送役男體位審查會審議,爰修正本規則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因應每年辦理多次軍種兵科抽籤作業,役男入營徵集順序增列抽籤
    日期之排序。(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增列替代役體位案件,除因身高、體重或身體質量指數符合替代役體
    位外,於判定前應送役男體位審查會審議。(修正條文第十三條及第
    十四條)
三、為紓緩眾多役男等待服役問題,於不影響兵額徵集需求補充時,役男
    可申請優先入營或延緩入營,並按入營緩急時段依序安排入營服役。
    (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每年之徵集順序,各徵兵機關應依年度應徵兵額,按未徵役男出生年次之
先後,與其役別、軍種主要兵科抽籤日期及抽籤號次徵集之。
〔立法理由〕
役男之徵集順序,先按出生年次之先後,同年次再依各役別、軍種兵科抽
籤號次順序徵集。鑑於鄉(鎮、市、區)公所每二個月辦理一次軍種主要
兵科抽籤,同一年次且相同軍種兵科籤號役男有數人時,應依軍種兵科抽
籤日期先後,同日抽籤者再依軍種兵科籤號先後順序徵集,爰增列抽籤日
期為徵集順序。

役男經徵兵檢查後,由徵兵檢查會判定體位。
役男須施以精密專門檢查時,由徵兵檢查會送指定醫院檢查後,依檢查結
果判定體位,並通知役男。
徵兵檢查會依前二項規定判定替代役及免役體位案件前,除身高、體重或
身體質量指數符合替代役及免役體位外,應送役男體位審查會審議。
徵兵檢查會應依體檢結果及體位判等狀況,分別製成役男身高、體重、疾
病及徵兵檢查人數統計表,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彙報內政部。
〔立法理由〕
八十三年次以後出生役男判定替代役體位,僅須服十二天補充兵役。為審
慎判定役男體位及維護兵役公平,爰增列替代役體位案件,比照免役體位
案件,除因身高、體重或身體質量指數符合替代役體位外,於判定替代役
體位前,應將案件送役男體位審查會審議。

役男經徵兵檢查後,於徵集入營前,對判定之體位認有疑義,或有新發生
之傷病者,應檢具醫療機構出具達改判體位標準之診斷證明書,依下列方
式之一,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複檢,由公所轉報直轄市、
縣(市)政府審核;不准予複檢者,應敘明理由並通知役男:
一、公費複檢:填具申請書,經審核准予複檢者,即洽送指定之複檢醫院
    複檢,並由徵兵檢查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
二、自費複檢:填具申請書,經審核准予複檢者,由役男至選定之複檢醫
    院複檢;並由複檢醫院將兵役用診斷證明書逕送直轄市、縣(市)徵
    兵檢查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
依前項規定判定結果與原判定體位相同者,除病況有顯著變化,經檢具醫
療機構出具達改判體位標準之診斷證明書外,不得再以同一原因申請複檢
。
役男於接獲徵集令後,因身高、體重或身體質量指數達改判體位標準者,
應檢具醫療機構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並由直轄市、縣(市)徵兵檢查會或檢查醫院辦理公費複檢。
就讀醫學系所(含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役男,依第一項規定申
請公(自)費複檢者,不得於其所就讀學校附設之醫院或見習、實習、任
職醫院辦理。
徵兵檢查會依第一項規定改判替代役及免役體位案件前,除身高、體重或
身體質量指數符合替代役及免役體位外,應送役男體位審查會審議。
〔立法理由〕
役男接獲徵集令後,因「身高體重因素」達改判體位標準,得辦理公費複
檢。該身高體重因素,本指身高、體重或身體質量指數達改判體位標準而
言。為符合法規明確性原則,參酌第十三條第三項文字體例,爰修正第三
項,另併同修正第五項文字。

內政部應依前條兵額徵集計畫,按月訂定各梯次徵集計畫,送達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並副知國防部。
內政部得不影響兵額徵集需求補充時,於當年度四月底前公告優先入營及
延緩入營申請作業規定。尚未列入梯次徵集對象之役男,得於公告申請期
間內,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不得申請延緩入營:
一、具相同等級學歷(含休、退學),曾核准延緩入營。
二、年逾三十三歲。
前項申請經核准後,應依第五條規定之徵集順序,按下列各款時段依序徵
集役男入營:
一、第一時段:優先入營者。
二、第二時段:未申請優先或延緩入營者。
三、第三時段:延緩入營者。
〔立法理由〕
一、高等教育普及與學制因素,每年六月份高中以上各級學校學生畢業等
    待服役,內政部考量每位役男入營服役緩急需求不同。為縮短役男等
    待入營服役時間及妥適生涯規劃,內政部得不影響兵額徵集需求補充
    時,辦理優先入營及延緩入營申請作業,役男得依生涯規劃提出優先
    入營或延緩入營申請,爰新增第二項。
二、為避免役男以申請優先或延緩入營,達規避徵集目的,限於尚未列入
    梯次徵集對象之役男始得申請,並明定有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不
    得申請延緩入營:
    (一)具有相同等級學歷(含休、退學),曾核准延緩入營者,不得
          再次申請延緩入營;如屬不同等級學歷(如大學、碩士),則
          得分別申請延緩入營。
    (二)年逾三十三歲,已接近三十六歲法定除役年齡,且渠等依免役
          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已不得辦
          理緩徵。為避免申請延緩入營規避徵集,亦明定不得申請延緩
          入營。
三、核准優先入營或延緩入營前,役男已列入梯次徵集對象或有第二項各
    款不得申請之事由時,應不予核准申請。
四、為因應優先入營或延緩入營作業,役男應依第五條之徵集順序,按「
    優先入營」、「未申請優先及延緩入營」、「延緩入營」等三時段辦
    理徵集入營,爰新增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