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條文關聯

教育會舉行會員(代表)大會時,其主席依下列規定之:
一、以理事長為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由理事、監事互推一人為主
    席。
二、由理事、監事就常務理事、常務監事中共同推定若干人,組織主席團
    ,輪任主席。
〔立法理由〕
將序文之「左列」修正為「下列」,以符合現行法制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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